
《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李辽全国最好股票配资平台
今年9月,美国的一家知识产权管理公司BH Innovations LL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液晶器件、组件及其下游产品违反了337条款,不少中国企业被列入被告名单。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加速国际布局,遭遇“337调查”的情况越来越多。除了“337调查”外,成立仅两年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也迅速成为国际巨头专利争夺的重要战场,很多中国公司不仅作为被告,也作为原告出席。此前,中兴通讯曾以被实施方身份,在UPC框架下对三星展开反击,给对方造成巨大压力。
面对“337调查”与UPC这两大执法机制,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哪些易忽视的风险点,又该如何应对?近日,《法人》记者专访了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
裁决高效
“337调查”存在已久,它是ITC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的调查。在过去,中国通用机械、消费电子、LED等产业都曾遭遇过“337调查”的生死考验。
中国企业往往认为,“337调查”主要涉及专利侵权,但实际上,其范围相当广泛。除了专利以外,还涉及商标、版权侵权以及窃取商业秘密、仿冒、不实原产地标注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37调查”结案速度之快超出想象。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办公室合伙人Mareesa Frederick曾是ITC的高级调查律师,在众多337条款案件中担任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ITC的诉讼从最开始到结束,包括提交诉状、立案调查、事实和专家证据开示、庭审听证、行政法官初步裁决、最终裁决等程序,大概用时16个月至18个月就可以出一审结果,比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动辄需要3年至5年的时间快得多。”
ITC与联邦地区法院的区别还在于,“ITC在立案后10天内即进行证据开示,相比联邦地区法院给的30天要短得多。而企业准备材料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和成本,这无形中给企业带来很大压力”。
与ITC相比,UPC结案速度也比较快。截至今年6月,成立于2023年6月的UPC已受理了近千件诉讼。慕尼黑、巴黎、海牙等中央法庭成为其主要案件受理地。根据目前的观察,UPC备受专利权利人青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UPC审判程序非常紧凑,基本上能够保证在14个月内给出一审裁决。
“纵观欧洲的整个诉讼局面,很难找到一个比UPC更高效的法院。”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慕尼黑办公室合伙人Antje Brambrink律师表示,“以前原告需要到各国打官司,现在,UPC法院作出的裁决可适用于在UPC管辖下的18个欧洲国家,这意味着企业可在一个法院解决多个国家的侵权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另外,之前富士胶片起诉柯达时,UPC还首次裁定其裁决可延伸至非缔约国(如英国)。
对于参与UPC诉讼的双方,需要对时间节点进行严苛的把控。“侵权的诉状被送达之后,被告只有3个月的时间进行答复,也就是说,一旦要提起专利无效的反诉,所有检索、证据罗列,都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并递交。”Brambrink指出,UPC的诉讼程序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压力巨大。
杀伤力强
对于专注国际市场的公司而言,“337调查”的一纸排除令,杀伤力极强。
根据要求,企业的行为如果涉及外国制造商、零部件外国制造商为进口而销售、进口或美国分销商、经销商、零售商进口后销售被诉产品,就有可能接受“337调查”,这意味着“337调查”可以影响一个产品的产业链上的任何一家公司。“为进口而销售,意味着调查会涵盖被诉产品的外国制造商、零部件外国制造商,因此,不少中国企业因为是零部件制造商而卷入其中。”Frederick说。
若被申请人被ITC认定违反了337条款,就会被ITC颁布排除令或禁止令,不仅产品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甚至上下游相关企业和行业同类产品都可能被排除在外。
“337调查”排除令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只针对明列在案的被申请人,普遍排除令则针对整个产业链上的所有供应商和产品,会对整个产业链带来毁灭性打击。在2020年开始审理的Skull Shaver公司诉多家中国电动剃头机制造商一案中,ITC就颁布了普遍排除令。
在Frederick看来,该案中,ITC颁布了普遍排除令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关键点:被申请人数量多,相关企业达到30至40家;这些被申请人大多在网购平台销售,申请人即便花很大代价也难查到产品源头,极大地增加了维权成本;这类产品造价低廉、技术门槛低,被申请人完全可以换一个壳重新售卖。“ITC认为这种情况下,发普遍排除令是合理的。可见,爆款、快消品更容易被颁布普遍排除令。”
对于申请人来讲,想利用“337调查”对被申请人进行约束,必须在美国有产业,也就是要有能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与制造、研发、维修、质量控制或测试、许可活动、仓储、分销等有关系的经济活动或投资。但2020年开始审理的Lashify公司诉多家中国假睫毛制造商一案,则让申请人的门槛变低了。
该案的申请人是一家美国公司,但它的生产制造都在美国之外完成,在美国境内只有一些仓储、销售和技术支持。一审时,ITC的行政法官及委员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拥有“国内产业”这一要求,而该案的上诉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同意ITC对“国内产业”这一要求所做的解读,认为销售方面的重大投资也可以用来满足“国内产业”这一要求。
“也就是说,企业即便把生产制造放在海外,但只要这些产品最后进口到美国进行销售、技术维护,依然可以成为申请人。”Frederick介绍,2023年之后,一家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公司在美国成为“337调查”的申请人,只是因为该企业在美国有投资。“从这个角度讲,美国之外的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利用‘337调查’维权的可能性会增大。”
积极应诉
由于面对“337调查”和UPC并无经验,曾有中国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因信息滞后、应对不专业而错失海外市场。
Frederick称:“现实中,不少中国企业存在一种误区:即便自己被起诉、ITC签发了有限排除令,也只是被诉产品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只要重新设计一下就能继续销售。于是,便不再参与应诉。可最终,这些企业因缺席审判被判侵权,结果不仅影响到自身涉案产品,就连那些新推出的规避设计的产品,也可能被纳入排除令的管控范围。”
从这个角度上讲,她建议中国企业积极应诉,这样“337调查”的管控范围可能就只是涉案产品。
庭审环节十分重要。“不少中国企业参加庭审的人员因为签证原因缺席。因此,这些人员必须提早检查签证要求,否则缺席庭审对于案件结果来说十分不利。”Frederick说。
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ITC案件里有60%以上以和解告终。她介绍说:“如果是竞争对手之间的互相诉讼,和解会比较难,因为申请人的目的就是把被申请人的产品拒于美国国门之外,但如果申请人是非专利实施方,主要目的是为钱而来,双方就有可能和解。”
除了和解,同意令也是一种结束ITC调查的方式。“即被申请人和ITC达成协议,同意从今往后不向美国进口涉案产品。如果签了同意令,就可以退出这个案件,但如果违反同意令的话,惩罚大概有两种,一种是一天10万美元,或者按照案值两倍赔偿。”
而UPC对中国企业影响重大的是文书送达问题。“送达对于欧盟成员国境内的实体企业来说不是问题,但对于在欧盟之外的国家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常规送达方式的依据是《海牙送达公约》。”
Brambrink介绍,有一个案子,原告起诉了两个实体企业,一个是位于中国的母公司,一个是位于德国的子公司,当时原告因为送达中国母公司需要走《海牙送达公约》的程序太繁琐,就直接把给中国被告的起诉书一并送达至德国子公司,希望子公司转送,但最后法院认为没有成功送达,认为不能不经过《海牙送达公约》而通过其他替代方式送达。
在既往案例中,因为送达导致的缺席审判情况很多。UPC的判决表明,送达的有效性以“被告是否实际收到”为核心。只要存在可追踪的凭证,例如,邮寄回执或电子送达记录,即可认定送达完成。即便当事人声称未拆阅文书,也不影响效力。
Brambrink称,如果原告已经穷尽了送达方式,而被告还不回复,就会被认为可以缺席审判。所以,她给中国企业的提示是:“原告不要想着走捷径,被告不要想着不作为。建议可以指定一位当地律师作为代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接收文件。”
聘请外部律师
飞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王宁玲表示,作为专利人,要善用UPC所提供的一系列长臂管辖、锚定被告这些工具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要谨慎地选择起诉谁,怎样通过灵活途径把想要真正针对的竞争对手拉到诉讼中来,以及要考虑在哪里起诉才是最有利的。
对于被告来说,Brambrink认为,怎样设计自己的产品在欧洲的供应链和分销途径可以尽可能规避在UPC被起诉的风险很重要,同时要积极应诉,积极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从而缓解压力。
Frederick建议:“被告可能往往没料到诉讼的来临,这时最主要的是关心自己的客户,要把客户安慰好,保证供应链不会断。并且对他们说,‘我虽然有这样的诉讼,但请相信我们的技术’。”
最主要的还是要聘请一位非常有经验的外部律师。“外部律师所在的事务所要有全球布局,这样才有全球的专业人员给企业提供帮助;还要有足够的技术背景。毕竟,‘337调查’涉及专家证人的问题,律师强大的技术背景对于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证据很重要;诉讼策略也十分重要,要使法律诉讼策略与公司的商务目标结合起来。”王宁玲说。
“从知识产权服务的视角来看,其价值不仅限于法律层面,更核心的是,律所需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商务财富进行运营。”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市场总监(CMO)Terra Liddell观察到当下有三个显著趋势:首先是技术融合趋势,诸多创新本质上都是技术融合的产物;其次,无论在ITC还是UPC框架下,企业的创新活动都离不开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全球布局,二者同等关键;最后是数据驱动的知识产权管理,如今企业对数据管理与应用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这也要求律所能更深入地理解、掌握并运用数据。
来源|《法人》杂志、封面图由AI生成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惠宁宁 张雪慧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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